這幾天的水果報頭條一直在「煽動」,一副巴不得台灣跟日本真的開戰的樣子。
日本方面這幾天稍微軟化,承認執法過當,官房長官町村信孝表示「遺憾」,然後一堆台灣人以為有機可乘,就開始鬼叫「日本人沒誠意!」「要道歉!」「要賠款!」。
孟子說『目能見秋毫而不能見輿薪』,說的大概就是這種人吧。
「打蛇隨棍上」,這是大國玩外交的手法,因為大國有夠多的籌碼。小國玩外交的原則是「見好就收」,不然人家心情不爽,跟你玩show hand,你沒有籌碼,是要砍掉一手一腳來跟人家賭是嗎?
羅致政老師也講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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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駐日代表的動作,似乎手段與工具目的的比例失衡,是過度運用外交籌碼,「現在召回駐日代表,那下一步呢?」如果日本也召回駐台代表池田維,或是日本方面沒有任何回應,「難道外交部要驅逐池田維嗎」?政府對這起事件的因應方式,會讓台日關係近年來打下的基礎毀於一旦,不知道馬政府的停損點放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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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軟下來,東西可以收一收開始想想怎麼悶聲大發財了。可是台灣的政客不了解日本,所以不可避免的就會做出錯誤的判斷。
外交部長歐鴻鍊說,【日方僅表達「遺憾」未說「道歉」,和我方期待有落差……他態度強硬說:「希望日本政府對道歉有明確表示。」】。外交部長對日本這個重點國家竟然可以無知到這種地步,真的難以想像。
許世楷沒有說錯,以日本人的文化來講,『日本一旦說遺憾,並說願賠償,就是一種道歉』,那些罵他台奸的人,只不過是些夜郎自大的傢伙,認為是『別人要來理解我,體諒我』,根本就不想了解日本人,這種洞悉日本心態的分析當然也聽不進去。藍軍政客就算了,外交部長也跟著講屁話?
美國很早就開始揣摩跟日本人對話的『藝術』,以避免在跟日本人交手的過程中吃了暗虧。台灣的政治人物根本鼠目寸光,忽視外交策略的重要性,還有臉說人家「兒戲」喔?
像今天水果頭條那十二個傢伙,完全不足取。我早就講過,台灣人的國際觀第一步,是搞清楚「自己是個小國」。那十二個傢伙裡面還有什麼「中國統一聯盟」、「中華統一促進黨」、「商工統一促進會主席」的貨色。這些人剛好為我們展現,台灣就是有人整天在做「大國夢」,自以為還是大國國民,還以為「中華民國代表全中國」,搞不清楚自己的實力和立足點在哪裡,想要只憑「一股熱血」就要去保釣。結果只是出去繞了一圈回來,有改變什麼嗎?
明明是一個台灣漁船違法(不論就日中台三地法律),日方執法過當的事件,是一個不需要提到主權的事務性問題。不去從外交層面考慮『停損點在哪?目的為何?會不會要了面子失了裡子?』,硬要直接拉高到「不惜一戰」的層次,這不是蠢血沸騰嗎?
蔣家私生子孝嚴先生說要對日本經濟制裁,還有人要抵制日貨。我怕去抵制日貨的人到時候在新光三越、大葉高島屋、SOGO百貨等地的大門前抗議完了,就從後門溜進去血拼。原因無他,保釣精神領袖馬先生當年的努力也不過如此而已嘛。
法務部更阿Q,表示要『指派檢察官偵辦日方人員所涉刑責,包括對日艦人員發布通緝』云云。我們假設:如果我們要日本把艦長交出來接受審判,日本來個依樣畫葫蘆,告聯合號非法入境,把所有人交出來,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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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皇池/追訴日艦長? 屈從民氣沒常識
【聯合報╱20080616】
「聯合號」遭撞沉事件,舉國滔滔。法務部不落人後,發表聲明認為,因該案可能涉及刑法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罪、毀損船艦罪,檢察機關因聯合號船長、船東提出刑事告訴,自當依法追訴日本巡邏船船長及有關人員之刑事責任。法務部次長進一步表示:屆時可以指派檢察官偵辦日方人員所涉刑責,包括對日艦人員發布通緝等等。然此種令人「振奮」的訊息,恐是重大且明顯的法律錯誤!
《海洋法公約》第二十九條:「『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並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據此則日前引發爭執的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舶是符合軍艦之定義。縱使主張我國並非《海洋法公約》締約國,該定義並非習慣國際法,因此對我國不適用,轉而適用較嚴格的一九五八年《公海公約》第八條有關軍艦之舊定義:「屬於一國海軍,備具該國軍艦外部識別標誌之船舶由政府正式任命之軍官指揮,指揮官姓名見於海軍名冊,其船員服從正規海軍紀律者」,予以嚴格解釋;即使如此,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仍是「由一國所有或經營並專用於政府非商業性服務的船舶」之「公務船舶」。
在國際法下,遠自一九一○年之《統一船舶碰撞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以來,歷經一九五二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轄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統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轄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一九五八年的日內瓦海洋法公約體系,直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九十五條與第九十六條,百餘年來,不論是軍艦或者公務船舶,就碰撞所衍生之民事與刑事管轄問題,擁有「完全豁免權」,不論是條約法或習慣法根深柢固,從未改變。
猶有甚者,公務船舶所受之完全豁免權甚至比一般外交人員之豁免權還完備,即使釣魚台毫無爭議是我國領土,該船在我國領海內違法犯紀,侵害我國人民權益,我國亦僅能藉由外交途徑,要求船旗國(日本)負國際責任,並無權利「直接」起訴在日本公務船舶上之日本船長。更何況釣魚台主權爭執是台日兩國間長期爭執,於具如此爭議領土衍生之爭執,更無任何國際法可作為起訴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之法律基礎。
吾人可以理解,就此種熱血澎湃的領土紛爭,於此內外壓力遽增之際,人人不免意氣奮發。然法務部是國家法律的防禦線,適用與解釋法律必須十分審慎,特別是在此激昂時刻,更要秉持專業,冷靜處理,切莫隨著沸騰民意與政治人物激昂言語起舞。作為小國,在對外主張權益時,尤需審慎,法務部聲明第二點,恐誤導人民與決策者,非但無助於爭端之解決,無益於受害漁民,更貽笑國際。法務部竟做出如此大悖國際法常識之結論,似乎在在證實國際法教育之不足,而處此環環相扣之國際環境中,司法從業人員之國際法知識,似乎有再增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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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在講,你有沒有在聽啊?你沒有在聽嘛!
聽老師的會上天堂,聽政客的會住病房,就這麼簡單嘛!(丟筆)
【延伸閱讀】
羅布落格.〈學者:撞船爭議 凸顯馬政府對外思維轉變 (中央社)〉
夢裡不知身是客.〈失蹤的事實〉
A Political animal.〈漫無章法的馬政府亞太戰略〉
年糕料理館.〈釣魚台誰的?〉
君子不重則不威.〈愛台灣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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